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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第二次股票索赔案法院立案受理,已有终审胜诉判例

*ST海越(海越能源)第二次股票索赔案法院立案受理,已有终审胜诉判例摘要: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ST海越(维权)(海越能源)第二次股票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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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ST海越(维权)(海越能源)第二次股票索赔案法院立案受理,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6月6日,海越能源发布公告称:“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2022年,公司存在通过供应商与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的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度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5.54亿元,2022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1.98亿元,2022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3.56亿元。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4月底,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2、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根据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公司2022年部分贸易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错报的情形。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铜川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海越能源及铜川汇能鑫赔偿投资损失,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海越能源及铜川汇能鑫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近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海越能源及铜川汇能鑫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海越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且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海越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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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酷家乐高本文地址:https://44999.net/post/5254.html发布于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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